在現行管理規定下,結婚沒有結婚證是證可做試不可以做的。
根據2003年10月1日正式實施的結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規定,從事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證可做試醫療機構,必須預先認真查驗不育夫婦的結婚身份證、結婚證和符合國家人口和計劃生育法規和條例規定的證可做試生育證明原件,并保留其復印件備案.這一規定旨在確保試管嬰兒技術應用的結婚合法性、安全性以及符合倫理規范,證可做試保障婦女和后代的結婚健康權益.


總之,在國內進行試管嬰兒手術,證可做試結婚證是結婚必不可少的證件之一。只有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醫療機構的證可做試要求,才能合法合規地進行試管嬰兒治療,結婚以保障各方的證可做試權益和社會倫理的穩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