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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實施全面兩孩政策以后,青海省衛生計生委也及時調整相關政策,審批生育制定下發《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登記通知》1,對政策內生育子女的僅適家庭,實行生育登記制度,用于不實行審批,政策并就生育登記對象、青海內容、審批生育所需材料等做出了明確規定。登記

登記內容需要夫妻雙方基本信息、居住信息、婚姻信息、現子女信息等。登記時需要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
婚育情況一時難以核實的,需由夫妻雙方對其真實情況做出書面承諾。委托他人代辦的,需提交夫妻雙方簽字的委托書和委托人、被委托人身份證明原件和復印件。生育后補登生育信息的,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

出生醫學證明
青海省對于夫妻生育有的新的要求,比如: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如果兩個子女其中有一個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就意味著青海省夫妻最多可生育三位子女。2018年3月24日修訂的《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規定
第十二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牧區少數民族牧民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實行生育服務登記制度,對符合本條生育規定的,由夫妻自主安排生育。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雙方所在單位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后,報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一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兩個子女死亡的,可以再生育兩個子女;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中有子女經指定醫療機構鑒定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不含復婚)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一個的,婚后可以生育兩個子女;再婚前生育子女數合計為兩個以上的,婚后可以生育一胎子女;
(四)婚后經縣級以上醫療機構鑒定為不孕不育癥,依法收養子女后又懷孕的,可以按本條例規定生育;
(五)其他可以再生育的特殊情形。
第十四條流動人口的計劃生育工作,由其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人民政府共同負責管理,以現居住地為主。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的具體管理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引用資料
- 1關于做好生育登記服務工作的通知點青海省人民政府[引用日期2018-01-23]
- 2青海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點青海省政府法制信息網[引用日期2018-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