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則“姐姐拒養2歲弟弟卻被父母告上法庭”的成年新聞,父母的兄姐勝訴讓網友們議論紛紛,究竟兄姐對弟妹產生扶養義務的否養法定條件是什么引得大家激烈討論。


姐姐有撫養弟妹義務條件嗎
父母起訴22歲女兒拒養2歲弟弟勝訴據悉,未成務前不久一對靠低保生活的年弟夫妻,生完二胎幾年之后,妹法因為兩人的律規身體和經濟情況,沒有能力將孩子養好,條件于是有扶養義便想讓自己22歲的大女兒來養,但女兒表示強烈反對,成年為此夫妻倆把自己的兄姐親生女兒告上法庭。

姐姐拒養2歲弟弟被父母起訴
麗麗無法理解自己的否養父母,明明沒有能力養育孩子,未成務為什么還要把孩子生下來。年弟最終法院判父母勝訴,妹法麗麗作為姐姐要撫養弟弟。網友們紛紛為女孩感到同情:“這也太難了、剛畢業就帶小孩、以后怎么嫁人??!”
據專業領域的律師介紹,我很同情姐姐的遭遇,她才22歲還很年輕。但是她已經成年了,根據我們國家的婚姻法和即將生效的《民法典》的規定如果父母對于孩子沒有撫養能力。

兄姐對弟妹產生扶養義務的三個條件
這種情況下,兄弟姐妹是有撫養義務的。那么對于這個只有兩歲的孩子來講,姐姐的撫養義務是不可以拒絕的。而且這個扶養義務一旦確立了,如果你不履行,還可能觸及刑法。
新頒布的《民法典》相關扶養義務解讀雖說一片吐槽,但法院如此判決并無不妥。畢竟我國不是“法官造法”,法院和法官必須嚴格根據成文法來進行判罰。

婚姻法
現行有效的條款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修訂后即將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原文復制了該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民法典
法律規定的兄、姐對弟、妹的扶養義務,有三個條件:
- 1兄、姐要有負擔能力;
- 2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
- 3弟、妹尚未成年。
在此例中,麗麗已經參加工作,可能已有一定能力;麗麗的父母在拿低保,沒有能力撫養;弟弟才兩歲。而且這個扶養義務一旦確立了,如果你不履行,還可能觸及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Tips:于法這樣的判決是沒有問題的,但于情很多人都無法接受。我國自古以來,一直強調兄弟姐妹的情誼,“友悌”往往是拿來和“忠孝”相提并論的。但隨著現代個體意識的增強,大家對于強加于己的“束縛”都很不爽。









